近日公布的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称,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。虽然在这份几乎囊括了中国社会发展各个方面的改革大纲中,直接涉及房地产问题的表述十分有限,却让人们看到了解决中国房地产市场长期矛盾的希望。《决定》中传递的信号表明,这项改革将以更加完善的方式向前推进。
房地产税,不等于房产税
“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”,值得注意的是,这次《决定》中的表述为“房地产税”。对此,“十二五”规划中也明确,“要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”。二者“房地产税”的表述相一致。
此前上海、重庆试点征收房产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,但需要厘清的是,房地产税和房产税是两个概念。房地产税是一个体系,是指与房地产直接相关的一系列税种,包括土地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、契税、个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,而房产税则是一个针对房屋保有环节的一个税种,属财产税。
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分析认为,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,意味着对包括房产税在内的整体房地产税收体系的调整和改革。
“目前的房价负担了多少税负?”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说,“根据调查,购买商品房自住的群体承担的税负最重。”据介绍,与房地产相关的5大税种:房产税(对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征收)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、土地增值税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0年来增长迅速。这5种税从2003年的900多亿元,上升到2012年的1.01万亿元,增长1022%。5个税种收入合计占税收收入的比重,从2003年的4.5%,提高至2012年的10.1%。
“从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制来看,总体税负较重,尤其是开发环节,收费也较多,存在重复征税,所以房产税改革应该是建立在厘清整个房地产税制的基础上,它包括一些税种的合并,有增税也有减税,而不是凭空增加一种税。”杨志勇说。
顾云昌也指出,目前房地产开发环节税费混杂,减费去费将十分重要;同时,流通环节的税费过高会影响市场活跃度,但缺乏针对房产持有环节的税收又会变相鼓励“囤房”等投机行为,造成整体市场过热等,“总之,整体房地产税收体系亟待完善。”
以立法主导代替行政主导
自房地产税改革破题以来,与之相关的讨论一直不绝于耳。
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、亚太城市发展研究会秘书长卞洪登说,《决定》中房地产税的改革提出要“加快立法”,是对这些热烈讨论的回应,体现了“依法行政”的要求。“房产税不经过人大立法通过,总依靠行政性法规是不恰当的。”
《决定》不仅在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”部分特别提及房地产税,而且在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”部分提出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”。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指出,目前推进房产税的最大阻力是社会没有形成关于房产税正当性、合法性的共识,这体现了房产税立法的意义。
当前居民房产保有量越来越大,出现了利益固化的问题。“由少数人来制定影响多数人利益的政策,已经行不通了。推行房产税不能再靠行政主导,而要靠立法主导,用一部反映多数人意志的法律来体现社会在房产税问题上的‘最大公约数’,化解矛盾、消解纠纷”,刘剑文认为,“房产税这个税种力图实现‘结果公平’,但征收过程也必须符合‘程序公平’才行。”
应该看到,房产税是房地产税中一个与普通百姓紧密相关的税种。刘剑文指出,具体到房产税,这是一个直接税,通过加快立法可以推进改革的进程,立法过程也是形成共识的过程,可以增强改革认同,减少改革阻力,协调社会各方的关系。
事实上,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认为,房地产税改革,尤其是房产税改革已不仅是一项税收政策的调整,而且是一项公共政策,需要政府和百姓的良性互动,应该有一个通道将利益各方的合理诉求送入决策的层面。
作者:佚名 源自:房讯网